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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發(fā)布時間:2018-12-28 10:26:01
現(xiàn)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內(nèi)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精神,做好新舊稅制轉換銜接工作,對亟待執(zhí)行的2019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的預扣預繳和非居民個人的代扣代繳等問題的相關征管操作辦法進行明確,保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及時掌握執(zhí)行口徑、履行相關權利義務,確保新舊稅制平穩(wěn)過渡,稅務總局制發(fā)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
根據(jù)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經(jīng)大量測算以及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確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繳計算方法。為便于單位及時調(diào)整相關財務軟件,如期為職工發(fā)放工資,《公告》先行明確了上述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繳計算方法、申報表及報送資料。整體扣繳辦法另行發(fā)布。
(一)居民個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為盡可能使居民個人日常被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的稅款與其年度應納稅款接近,同時便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順利適應稅制轉換,《公告》明確了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日常采取累計預扣法進行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采取基本平移現(xiàn)行規(guī)定的做法預扣預繳;非居民個人則依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并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因綜合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與居民個人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存在一定差異,《公告》同時明確居民個人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之間的差額,年度終了后可通過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稅款多退少補。具體預扣預繳稅款方法為:
1.工資、薪金所得
(1)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計算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計算。
上述公式中,計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額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按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適用)執(zhí)行。
(2)采用累計預扣法的考慮
累計預扣法主要是通過各月累計收入減去對應扣除,對照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累計應繳稅額,再減去已繳稅額,確定本期應繳稅額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一方面對于大部分只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納稅年度終了時預扣預繳的稅款基本上等于年度應納稅款,因此無須再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另一方面,對需要補退稅的納稅人,預扣預繳的稅款與年度應納稅款差額相對較小,不會占用納稅人過多資金。
2.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計算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具體預扣預繳稅款計算方法為: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額累進預扣率,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
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2)預扣預繳方法的考慮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方法,基本平移了現(xiàn)行稅法的扣繳方法,特別是平移了對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費用按八百元計算的規(guī)定。這種預扣預繳方法對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來講既容易理解,也簡便易行,方便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操作。
(二)非居民個人的扣繳方法
根據(jù)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及第十一條“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的規(guī)定,《公告》明確,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個人所得稅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上述四項所得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稅率表為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三、明確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內(nèi)容轉自《稅海濤聲》微信公眾號
(財務部 張哲供稿)